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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原文】
太史公曰:法令所以导民也,刑罚所以禁奸也。文武不备[1],良民惧然身修者,官未曾乱也。奉职循理,亦可以为治,何必威严哉?

【注释】
[1] 不备不齐全。

【译文】
太史公说:法令是用来引导百姓的手段,刑罚是用来禁止奸邪的手段。在文德武治不完备的情况下,善良的百姓心存畏惧而能够洁身自好,那是因为官吏还没有胡作非为。若是官吏能奉公尽职,按照原则办事,同样能够治理好国家,为何非要用严刑峻法来对待百姓呢?

【原文】
孙叔敖者,楚之处士也。虞丘相进之于楚庄王,以自代[1]也。三月为楚相,施教导民,上下和合,世俗盛美,政缓[2]禁止,吏无奸邪,盗贼不起。秋冬则劝民山采[3],春夏以水[4],各得其所便,民皆乐其生。

【注释】
[1] 自代接替自己。
[2] 政缓法令宽和。
[3] 山采进山砍伐树木。
[4] 以水趁着水势上涨之际将竹木送下山。

【译文】
孙叔敖,是楚国的处士。国相虞丘把他推举给楚庄王来接替自己。孙叔敖做了三个月的楚相,施行教化,教导百姓,使官民之间和睦同心,社会风气淳朴美好,政令宽缓不苛刻但能做到有禁必止,官吏没有奸邪作恶的,盗贼绝迹。秋冬农闲时他就动员百姓上山砍伐林木,以便春夏趁河流涨水时漂运出山外,百姓自有适合自己的谋生门路,安居乐业。

【原文】
庄王以为币轻,更以小为大,百姓不便,皆去其业。市令[1]言之相曰:“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[2]不定。”相曰:“如此几何[3]乎?”市令曰:“三月顷。”相曰:“罢,吾今令之复矣。”后五日,朝,相言之王曰:“前日更币,以为轻。今市令来言曰‘市乱,民莫安其处,次行之不定’。臣请遂令复如故。”王许之,下令三日而市复如故。

【注释】
[1] 市令管理市场的官吏。
[2] 次行次序,顺序。
[3] 时间单位。

【译文】
楚庄王认为楚国的钱币太轻,下令将小钱换成大钱,百姓使用起来非常不方便,全都抛弃了自己的生业。掌管市场的官吏向国相孙叔敖禀告说:“市场混乱,百姓不能安心在那里做买卖,无法决定是不是能够继续营业。”孙叔敖说:“像这样有多长时间了?”掌管市场的官吏回答说:“有三个月了。”孙叔敖说:“不必多说了,我现在就设法让市场恢复到原来的样子。”五天之后,孙叔敖上朝向楚庄王进谏说:“前段时间换钱币,大王认为旧币太轻了。现在市令向我报告说,市场混乱,百姓不能安心在那里做买卖,无法决定是不是能够继续营业。我请求大王下令立即恢复原来的钱币。”楚庄王答应了,命令才下达三天,市场就恢复了原样。

【原文】
楚民俗好庳bēi[1]车,王以为庳车不便马,欲下令使高之。相曰:“令数下,民不知所从,不可。王必欲高车,臣请教闾里使高其捆。乘车者皆君子,君子不能数下车。”王许之。居半岁,民悉自高其车。

【注释】
[1] 矮。

【译文】
楚国人的民俗是喜欢乘坐矮车,楚庄王认为矮车不便于驾马,打算下令将车子改高。国相孙叔敖说:“频繁宣布各种政令,会让百姓无所适从,这样不好。要是大王非要把车子改高的话,我请求让乡里人家把门槛加高。乘车的人全是君子,他们不会为了过门槛而频繁下车,所以自然就能将车的底座提高了。”庄王同意了。半年后,人们都主动加高了自己的车子。

【原文】
此不教而民从其化,近者视而效之,远者四面望而法之。故三得相而不喜,知其材自得之也;三去相而不悔,知非己之罪也。

【译文】
孙叔敖无需下令就使百姓自然顺从了他的教化,近处的人看到他的言行就会效法他,远方的人观察周围人们的言行变化也跟着效法他。因此孙叔敖三次担任国相都没有沾沾自喜,他知道这是自己凭着才能而得到的;他三次失去相位也不曾悔恨过,因为他知道那不是自己的错。

【原文】
子产者,郑之列大夫也。郑昭君之时,以所爱徐挚为相,国乱,上下不亲,父子不和。大宫子期言之君,以子产为相。为相一年,竖子[1]戏狎[2]斑白[3]提挈[4]僮子[5]不犁畔。二年,市不豫贾。三年,门不夜关,道不十遗。四年,田器不归。五年,士无尺籍,丧期不令而治。治郑二十六年而死,丁壮号哭,老人儿啼,曰:“子产去我死乎!民将安归?”

【注释】
[1] 竖子小孩子。
[2] 戏狎嬉戏打闹。
[3] 斑白指老年人。
[4] 提挈手提重物。
[5] 僮子小孩子。

【译文】
子产,是郑国的大夫。郑昭公在位时,任命自己宠信的徐挚担任国相,国家混乱,官民之间不亲睦,父子不和谐。大宫子期劝谏郑昭公,任用子产为国相。子产上任一年,孩童不再嬉戏打闹,老年人不必自己手提肩负,儿童也不用干犁田耕作的重活了。上任两年,市场物价稳定,买卖公平。上任三年,百姓夜不关门,路不十遗。四年之后,耕田的农具可以不必带回家。五年,男子可以不服兵役,不用下令就自觉按照无服办理丧事。子产治理郑国二十六年后逝世,青壮年大声哭嚎,老年人像孩童一般啼哭,说:“子产丢下我们死去了!百姓将何处安身啊?”

【原文】
公仪休者,鲁博士[1]也。以高第[2]为鲁相。奉法循理,无所变更,百官自正。使食禄者不得与下民争利,受大者不得取小。

【注释】
[1] 博士官名。
[2] 高第政绩优秀。

【译文】
公仪休,是鲁国的博士,由于政绩优秀而出任鲁国国相。他遵奉法理,不轻易更改法令制度,文武百官都能自律,平行端正。他下令为官者不得与百姓争利,收入多者不许掠夺收入少者。

【原文】
客有遗相鱼者,相不受。客曰:“闻君嗜鱼,遗君鱼,何故不受也?”相曰:“以嗜鱼,故不受也。今为相,能自给鱼;今受鱼而免,谁复给我鱼者?吾故不受也。”

【译文】
有人送鱼给他,他不肯接受。那人说:“听说您喜爱吃鱼,所以我才送鱼给您,为何不接受呢?”公仪休说:“正是因为我爱吃鱼,才不能接受你的鱼。现在我是国相,自己能买得起鱼;如果今天我接受了你的鱼而被罢官,谁还会送鱼给我呢?因此我不能要你的鱼。”

【原文】
[1]而美,拔其园葵而弃之。见其家织布好,而疾出其家妇,燔其机,云“欲令农士工女安所雠其货乎”?

【注释】
[1] 蔬菜。

【译文】
公仪休吃了自家园中的蔬菜觉得很美味,于是把自家园子中的蔬菜拔掉扔了。他见自家织的布很好,就立即把妻妾赶走了,并烧毁了家中的织机,说:“想让农民与织妇到何处去卖掉他们生产的东西呢?”

【原文】
石奢者,楚昭王相也。坚直廉正,无所阿避[1]。行县,道有杀人者,相追之,乃其父也。纵其父而还自系焉。使人言之王曰:“杀人者,臣之父也。夫以父立政,不孝也;废法纵罪,非忠也;臣罪当死。”王曰:“追而不及,不当伏罪,子其治事[2]矣。”石奢曰:“不私其父,非孝子也;不奉主法,非忠臣也。王赦其罪,上惠也;伏诛而死,臣职也。”遂不受令,自刎而死。

【注释】
[1] 阿避回避矛盾。
[2] 治事处理政务。

【译文】
石奢,是楚昭王的国相。他为人清廉正直,不阿谀奉承,也不回避矛盾、畏惧权贵。一次他到各郡县巡察,恰巧路上有个杀人凶手,他派人追上并捉住那个杀人犯,结果发现杀人犯竟是他的父亲。他放走了父亲,回到府中将自己捆了起来。他派人告诉楚昭王说:“杀人凶手,是我的父亲。如果以惩处父亲来为自己树立政绩,那是不孝的做法;如果废弛法令纵容罪犯,是不忠的行为;我应该被判死罪。”楚昭王说:“你追捕罪犯却没有抓到,不该承受罪过,你还是继续治理政事吧。”石奢说:“不袒护自己的父亲,不是孝子;不执行国君的法令,不是忠臣。国君赦免了我的罪,是国君的恩惠;而服刑而死,是我的职分。”石奢于是没接受赦免令,自杀而死。

【原文】
李离者,晋文公之[1]也。过听[2]杀人,自拘当死。文公曰:“官有贵贱,罚有轻重。下吏有过,非子之罪也。”李离曰:“臣居官为长,不与吏让位;受禄为多,不与下分利。今过听杀人,[3]其罪下吏,非所闻也。”辞不受令。文公曰:“子则自以为有罪,寡人亦有罪邪?”李离曰:“理有法,失刑则刑,失死则死。公以臣能听微决疑,故使为理。今过听杀人,罪当死。”遂不受令,伏剑而死。

【注释】
[1] 法官。
[2] 过听听信错误的口供。
[3] 推给。

【译文】
李离,是晋文公的法官。他因处理案件时听信错误的口供而枉杀了人,于是他将自己拘禁起来并判自己死罪。晋文公说:“官职有高低之分,刑罚也有轻重之别。这是你手下官员犯的错,并不是你的罪过。”李离说:“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,不曾将官位让给属下;我领取的俸禄很多,也不曾分给属下。如今我做了错误的判断而枉杀人命,却要将过错推给属下,我还没听说过这种事。”李离拒绝接受赦免令。文公说:“如果你非要认为有罪,那么我也该有罪吗?”李离说:“法官判案要遵循法规,错判案件则要亲自受刑,枉杀人自己就要以死偿命。您以为我能明察秋毫,判决疑难的案件,因此任命我当法官。而今我却判断失误而误杀了人,应当判处死刑。”最终还是没有接受赦免令,用剑自杀而死。

【原文】
太史公曰:孙叔敖出一言,郢市[1]。子产病死,郑民号哭。公仪子见好布而家妇逐。石奢纵父而死,楚昭名立。李离过杀而伏剑,晋文以正国法。

【注释】
[1] 恢复正常秩序。

【译文】
太史公说:孙叔敖说一句话,就使郢都的市场恢复了正常秩序。子产病逝,郑国百姓放声痛哭。公仪休见到妻妾织的布好就把她赶出门。石奢放走父亲而用自杀的方式替父亲顶罪,为楚昭王树立了好名声。李离因听错案情误杀人后,自己伏剑而死,帮助晋文公整肃了国家法度。